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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右頁】
【枠外右上】
二五六【但し算用数字】
【枠外右横上】
法相宗初心略要上
【枠外右横下】
四
【二段構成】
【上段】
【一字下げ】
問。何法不善有覆乎。又何法善無覆。答。煩惱中。瞋唯
不善。都無_二餘性_一。隨煩惱中。以_二瞋煩惱_一爲_レ體法。皆唯
不善。所謂忿恨惱嫉等也。次除_レ瞋餘煩惱。或不善或
癡爲_レ體法。隨_二其本惑性_一或不善或有覆也。凡二十隨
惑貪瞋癡上。隨宜所_レ開也。餘煩惱上不_レ立_レ之。《割書:已上自性|不善有覆》
《割書:法|也》次今此煩惱隨煩惱相應。《割書:相應云。一聚之|中同時起也。》心王及遍行
別境不定心所皆如_二其煩惱隨性_一不善或有覆性也。
《割書:已上相應故有覆|或不善心也。》已上不善有覆。是惣名_二染汙性_一。次善十
一心所。唯善都非_二餘性_一。《割書:已上自性|善法》與_レ此相應心王遍行
別境不定又皆善也。更不_レ通_二餘性_一。《割書:已上相應故|善法也。》次與_二煩
惱隨煩惱_一不_二相應_一亦與善十一不相應但心王遍行或
時別境或時不定起時其性無覆無記也。次諸色法。其
性皆無覆無記也。雖_レ有_下 或名_二善色_一名_二不善色_一或名_二善
聲_一名_中 不善聲_上 而其自性無覆無記也。只是表_二心善惡_一
故。立_二其名_一許也。已上善無覆。是惣名_二不染汙性_一。
【字下げ終わり】
二淨分依他。所_レ謂一切無漏心心所。幷一切無漏色法。
【一字下げ】
其性皆善品。謂佛果四智心品諸根相好。彼所變色聲
【下段】
香味觸法等也。菩薩無漏心心所。幷彼所變色等。及
二乘無漏心心所。彼所變色等。皆是淨分依他也。
【字下げ終わり】
三圓成實性
【一字下げ】
所謂眞如妙理也。諸佛所_二證知_一也。是則彼依他起諸
法之實性。無相一味周_二-遍法界_一。本來凝然圓滿成就眞
實性故。名_二圓成實性_一也。於此有_レ二。一常無常門圓
成。二漏無漏門圓成。常無常門圓成者。常無常相對。常
法名_二圓成_一也。無常法依他攝也。論云。二空所_レ顯圓滿
成就諸法實性名_二圓成實_一。《割書:文》
次漏無漏門圓成者。有漏無漏相對。有漏名_二依他_一。無
漏有爲無爲名_二圓成_一也。論云。無漏有爲離_レ倒究竟。勝
用周遍亦得_二此名_一。《割書:文》凡於_二 一切法_一各有_二 三性_一。且於_二 一
色_一遍計色依他色圓成色有_レ之。依他色者。眼所_レ見者。
其體生滅。假其相有似_二如幻事_一。體用非_二眞實_一。幻事者。
天竺長_二幻術_一人。以_二呪術_一呪_二菓木_一現_二牛馬等_一。幻師前。
其牛馬等待_二呪術藥菓等衆緣_一假所_レ現也。非_三眞實以_レ
之爲_二依他喩_一也。似如幻事者是也。傍人有_レ之。眞實牛
【左頁】
【枠外左上】
二五七【但し算用数字】
【枠外左横上】
法相宗初心略要上
【枠外左横下】
五
【二段構成】
【上段】
馬思_レ之。喩_二遍計所執_一也。實事幻者則是也。次遍計
色者。向_二依他虛假色_一思_二實色_一時。有_二前眞實可_レ見色_一。
青黄等形差別遍計所執色云也。其體用空不_レ可_レ得
也。次圓成色者。遍計實有。色本空。其空爲_レ門所_レ顯色
性也。其性湛然離_レ相離_レ言也。離_二色性_一離_二色相_一是其
圓成色也。
【二字下げ】
遍計所執依他上妄相事
【一字下げ】
唯識論云。雖_三無始來心心所法已能緣_二自相見分等_一。而
我法執。恆俱行故。不_下 如實知_中 衆緣所引自心心所虛
妄變現_上。猶如_下 幻事陽焰夢境鏡像光影谷響水月變記
所成非_レ有似_上レ 有。《割書:文》
【二字下げ】
四分者
【一字下げ】
一相分。二見分。三自證分。四證自證分。相分者。心自
體轉變起_二所緣用_一。設緣_レ色之時。設緣_レ心之時。設緣_レ
有之時。設緣_レ無之時。於_レ緣離_二自法_一者。一切皆爾也。
其能緣心自體。必轉變起_二所緣用_一而緣_レ之也。今此所
緣用名_二相分_一也。依_レ之仲算之釋_レ之。相者相狀。所緣
【下段】
爲_レ義。相狀差別爲_二心所緣_一故名爲_レ相。相者狀也。《割書:文》
心向_レ境之時。或聲等差別惣前現相分云也。故相字者
相狀義也。次見分者。心自體轉變起_二能緣用_一。卽能緣_二
彼相分_一之用也。見字者是見照義也。依_レ之仲算釋云。
見者見照。能緣爲_レ義。心性明了能照_二前境_一。故名爲_レ
見。《割書:文》 向_レ境照_二-了彼相_一別用名_二見分_一也。次自證分者。
則心自體也。此分能緣_二見分_一心自體明淨還能知_二己
能緣用_一。證者證知義也。仲釋云。自證分者。見分名_レ自。
此第三分證_二彼見分_一故爲_二證分_一。《割書:文》證_二-知見分外照作用_一
也。亦第四分證知也。次證自證分者。心自體轉變能
起_下 知_二自體_一之用_上。此用名_二證自證分_一也。前自證分思能
緣_二此證自證分_一也。是則心自體明淨故。還起_下 能知_二己
自體_一之用_上。亦卽能知_下 其知_二自體_一之用_上 也。仲釋云。第
三分名爲_二自證_一。此第四分能證_二-知自證分_一。第三分證
知用也。《割書:文》
尋云。相分若相狀義者。狀者形貌也。緣_二聲香等_一。云何
有_二其形貌_一乎。何況於_二心法_一乎。若爾者。相分唯於_下 緣_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