日本の仏典を翻刻

コレクション: 大日本仏教全書第80巻

唯量抄二巻 - 翻刻

唯量抄二巻 - ページ 8

ページ: 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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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右頁】 【枠外右上】 二一〇【但し算用数字】 【枠外右横上】 唯量抄上 【枠外右横下】  一四 【二段構成】 【上段】  今就_二他宗_一以爲_二比量_一。不_レ可將_二自擇滅等_一而以爲_上レ【上レ:レ?】喩故《割書:云云》 義心云。 問。比量中同異二品如何成立。 答。亦自比量 同異二品。唯以_二自許法_一爲_レ體。以_二宗 ̄ト 因 ̄ト 旣唯自許_一。其同 品亦須_二自許_一。若以_二共許及他許_一爲_二同喩_一者。卽自 ̄ノ 因於_二 其同品_一不_レ轉。其異品通_二自他共三法_一爲_レ體。然於_レ中因 於_二自 ̄ト 共 ̄トノ 異品_一轉。是不定過。於_二他異品_一轉非_レ過。以_二不 共許_一故。共比量同品唯將_二共許法_一爲_レ體故。以_二宗 ̄ト 因 ̄ト 共許_一故。不_レ可_下 以_二自 ̄ト 他 ̄トノ 法_一爲_中 同品_上。若以_二自 ̄ト 他 ̄トノ 法_一 爲_二同品_一。同品卽有_二能立不成過_一故。其異品亦通_二 三種法_一 爲_レ體。然於_二自 ̄ト 共 ̄トノ 異品_一轉。是不定過。於_二他異品_一轉亦 非_レ過。以_二不共許_一故也。其他比量同品。唯以_二他許法_一爲_レ 體理如_二前說_一。其異品亦通以_二 三種法_一爲_レ體。然於_二自異 品_一轉非_レ過。如_二唯識比量_一破_二外道我_一中若言_レ異者。諸有 情我更相遍故。體應_二相雜_一。然外道於_二此量中_一。引_二同處 不相離色_一。與_二大乘_一作_二自不定過_一。雖_下 唯識疏中三藏《割書:考【考:□で囲む】藏|一本》 《割書:作|識》及西明法師。廣有_中 解釋_上。然彼道理而不_レ明者。撿_レ彼應_レ 知。今解准_二因明理_一。若他比量因於_二自同品_一轉非_二不定過_一。 【下段】  遣_二其過_一皆盡。諸人不_レ了_二彼事_一量量 ̄セリ。此理決定 ̄シテ 然也 《割書:云云》。以_二此文_一可_レ學_二自他共同異二品_一也。而今量數論自比 量。因旣自許。同喩不_レ可_レ取_二他許法_一。違_二因一喩二卽因三 相之道理_一故也。故知。是假設《割書:考【考:□で囲む】設一|本作說》比量。然唯識疏等。 粗在_二如_レ斯量_一。皆可_レ准_レ之。但能違有法差別相違。亦爲_二 假設_一事頗以難_レ知。樞要中。數論立_二我宗_一云。我我性是 常。許_レ無_二初後_一故。如_二虛空等_一。此量有_二有法差別相違_一。言_レ 我有法上意所_レ許隨身造業受苦樂我。不隨身造業受苦 樂我。是有法我之差別。故作_二能違_一云。汝我應_レ非_二隨身造 業受苦樂我_一。許_レ無_二初後_一故。如_二大虛空_一。《割書:云云》。不隨身造業 受苦樂我法《割書:考【考:□で囲む】法一|本作片》差別。雖_二先德云云_一。今案 ̄スルニ 假我也。 准_レ彼我所執我有法。期_二假我實我差別_一。此亦以_二假我_一名_二 不隨身造業受苦樂我_一也。此亦假設哉。以_三本量非_二假說_一 故非_二道理_一也。 二。有人云。數論所立假我與_二佛法所立無我之假我_一別 也。二十三諦動作施爲似_二神我_一故名爲_二假我_一。卽假者。廿 三諦我者神我也。我之假故名_二假我_一。其假我之我。是神 【左頁】 【枠外左上】 二一一【但し算用数字】 【枠外左横上】 唯量抄上 【枠外左横下】  一五 【二段構成】 【上段】 我故。彼之假我是非_二佛法之所_一レ 諍也。依_レ之我言雖_レ通_二假 我_一。尚可_レ有_二能別不成_一。《割書:爲言》 明燈鈔《割書:考【考:□で囲む】鈔一|本作抄》云。彼宗我者。自有_二 二種_一。一者眞我。卽廿 五諦中神我諦也。體旣常住故非_二積聚_一。二者假我。卽眼 根等積聚成_レ身。假名爲_レ我。以_三其假相 ̄ハ 動作施爲似_二我 相_一故。卽廿三諦中攝也。《割書:云云》。 【一字下げ】 此引_二定賓律師理門疏文_一也。 長有得業硏學堅義成_二此義_一。積義者覺樹僧都判爲_レ得_レ 題。 【字下げ終わり】 私云。數論假我。與_二佛法_一別之義。頗不審也。明燈抄列_二 上二種我_一了。假我通_下 於_二佛法中_一立_上。所以同許等《割書:云云》。又論 云。如_下 數論師對_二佛法者_一說_中 我是思_上。雖_三佛法中許_レ有_二假 我_一。彼不_レ ̄シテ 分_二-別意許_一思我《割書:ヲ云》。故所別過 ̄ナリ。又因明疏。案_二- 立法差別相違作法_一云。若成_下 眼等爲_二假他_一用_上 相符極 成。《割書:云云》疏一云。此破_二於遍許爲_レ我者_一。設我者亦不_レ遮_レ 之《割書:云云》。故知。内外所立假我其義同也。但約_二假我名同_一 遮_レ之者無_二□【□:巨?】妨_一也。 【下段】 三。私云。數論若對_二佛法無我宗_一立_レ我之時。必可_二神我_一。假 我 ̄ハ 無我之我。對_二佛法_一不_レ可_レ須_二成立_一。法差別相違立_二共 比_一。《割書:考【考:□で囲む】共比恐|其比量》必可_二《割書:考【考:□で囲む】可一|本作有》神我_一。故有_二能別不成等_一。所別等 本作法 ̄ハ 是其證據也。數論若爲_レ令_二自義明了_一。立_二自義_一云_二 我所執我_一時。我言亙_二假實_一可_レ有_二有法差別_一。假我實我俱 是數論所執我故。雖_レ云_二我所執我_一有_二意許差別_一也。如_下 違 三違四雖_レ云_二所說有法_一有_中 有法差別相違_上 也。謂共比量 有_二 二義_一。一立_二自宗_一。二破_二他義_一。數論若爲_レ破_二佛法無我 宗_一。幷成_二自宗受者神我_一。對_二無我假我宗_一立_二我我_一時。必可_二 神我_一。故有_二能別不定等_一。自比量唯立_二自宗_一。不_レ破_二他義_一。數 論若爲_レ令_二自所立法門明了_一成立 ̄シテ 云_二我所執我_一之時。假 我實我俱彼所執我故。我言陳下差別故。有_二有法差別相 違_一。自共作法各別 ̄ニシテ 所詮義不_レ同。故非_二相符《割書:考【考:□で囲む】符一|本無》例_一也。 【一字下げ】 此義長譽已講 ̄ノ 義。湛秀已講等相承也。 【字下げ終わり】 四。今案。我者能詮共許。通_二假實_一之名故。所詮不_二共許_一。 意立_二神我_一故。若以_二所詮_一卽_二能詮_一令_レ成_二不共許_一。附_二有法 自相過_一。設許_二能詮共許邊_一勘_二意許差別_一付_二有法差別過_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