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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本文二段構成】
【右頁】
【枠外右上】
三四【但し算用数字】
【枠外右横上】
明本抄第三
【枠外右横下】
三四
【上段】
故也。而疏釋_二-成違義_一之段。述_二勝劣不同_一。所_レ謂敵者所_二
案立_一也。但意許可_レ爲_二立者案立_一云事。大都雖_レ可_レ然。對
論之庭。立者只立_二 三支言_一。令_二敵聞_一_レ之。於_二言陳意許_一。不_レ
及_二訓釋_一。敵者勘_レ過之時。雖_レ不_レ失_二立家宗旨_一。而又顧_二能
違過有無_一。以_二便宜之言_一。安_二-立意許及能違等_一也。先德傳
之中有_二此趣_一耳。
順差別道理故《割書:於_レ 中復|有_二 七段_一》
必立者邊勘_二 二差別_一故。 言陳共許由_二不樂爲_一故。
正比量中多犯_二過相_一故。 自相量皆可_レ成_二差別_一故。
自他所許法不_二相濫_一故。 差別與_二相違_一其義異故。
意許差別亦名_二共相_一故。
主恩云。凡差別者。唯在_二立者之邊_一。不_レ關_二敵者之義_一《割書:云云》
今推_二此意_一。意許者是言中所_レ申之別義也。立者所立宗
中。帶法有法之言之二義也。而假我用勝。非_二立者所許義_一。
何與_二樂爲_一相幷。帶_二他用言_一哉。《割書:是一》又諸矯立量。欲_三言陳_二
所樂宗_一之時。可_レ犯_レ過故。以_二共許言_一。方便成_二樂爲宗_一。其
共許言。自宗所_レ指。雖_二樂爲宗_一。令_二敵者見_一之當 ̄リハ。是共許
【下段】
不樂爲宗也。其不樂爲宗。若非_二立者所許_一者。敵者知_三 ̄テカ
其言詮_二 ̄スト立家何義_一。言陳共許哉。《割書:是二》若言通故。以_二他許
法_一。爲_二不樂爲_一者。正比量中。多可_レ犯_二差別過_一。如_二聲無常
量 ̄ノ非識變无常_一也。《割書:是三》又可_レ無_二自相量_一。有性非實量以_二
他所許卽實有_一。可_レ爲_二不樂爲差別_一故。《割書:是四》又立者邊有_二
二差別_一。於_レ此可_レ差_二-別此 ̄ナリ也非_一_レ彼。是則自宗有_二相濫
法_一故也。而數論立_二必爲他用_一之時。敵證豈起_下擧_二敵之家
假勝_一歟 ̄ト云濫_上哉。若不_二相濫_一者。何及_二取捨差別_一哉。《割書:是五》
又差別 ̄ト相違 ̄トハ異也。以_二 二等意許_一名_二差別_一。屬_二之所違_一。敵
者宗名_二相違_一。是則能違也。可_レ知二差別。必立者邊勘_レ之。
敵者與_レ此作_二相違_一云事。《割書:差別與_二相違_一異云事。|可_レ見_二灯第三卷_一。》至_レ 下猶可_二
問答_一。《割書:是六》又意許差別者。自相上別義也。自共二相。二
明廢立雖_二多重_一。共相不_レ離_二自相_一。不樂爲若非_二立者所許
義_一者。豈自相上 ̄ノ共相哉。立者前唯有_二眞勝_一。無_二假勝_一者。
如_二勝勝義_一者。旣闕_二差別_一。何名_二共相_一。無_二貫通義_一故也。若
亙_二立敵_一故。名_二共相_一者。旣異_二汎爾自共相_一。一宗中無_下可_レ
名_二共相_一之義_上故。若云_二共前陳共同喩_一者。應_レ不_二差別義_一。
【左頁】
【枠外左上】
三五【但し算用数字】
【枠外左横上】
明本抄第三
【枠外左横下】
三五
【上段】
不_レ差_二-別樂爲不樂爲_一故。又非_二能違所違_一故。《割書:是七》
叶本疏上下故
疏云若數論外道。對_二佛弟子_一。意欲_レ成_下-立我爲_二受者_一受_中-
用眼等_上。《割書:卽立量|本意》○若言_二眼等必爲_レ我用_一。能別不成。○若成_下
眼等爲_二假他_一用_上。相符極成。《割書:顯_二【一点無し】二等意許 ̄ヲ設 ̄トシテ|言顯_二應立過_一也》○意立_下必爲_二
法之差別_一。不積聚他實我受用_上。《割書:云_二樂爲意|許宗_一也》其數論師。眼等
五法。卽五知根。《割書:有法|也》臥具床座。卽五唯量。所_二集成_一。法
《割書:同喩也》不積聚他。謂實神我。體常本有。《割書:樂爲差|別也》其積聚他。卽
依_二眼等_一所立假我。無常轉變。《割書:不樂|爲也》然眼等根。不積聚他實
我用勝。親用_二於此_一受_二 五唯量_一故。《割書:樂爲名|爲用勝》由_下依_二眼等_一方立_中
假我_上。故積聚我用_二眼等_一劣。《割書:不樂爲名|爲用劣》其臥具等。故於_二臥具_一。
假我用勝。實我用劣。《割書:勘_二同喩_一爲_二假勝眞|劣_一。將_レ作_二能違_一也。》今者陳那。卽以_二彼
因_一。與_二所立法勝劣差別_一。而作_二相違_一。非_二法自相_一。亦非_三法上
一切差別 ̄ニ皆作_二相違_一。故論但言_二與所立法差別相違_一《割書:文》。
已上依_二勝劣傳_一私註_レ之。二家料簡。互雖_レ有_二長短_一。一
段文勢猶叶_二勝劣義_一。可_レ思_レ之。
勝々家料簡云。汎爾云_二積他不積他_一。皆是眞假二勝 ̄ノ差別
【下段】
也。然眼等根。不積聚他實我用勝等者。出_二正眞他用勝樂
爲_一也。故積聚我用眼等劣者。以_二眞他用勝_一爲_二正樂爲_一。假
劣相順屬_二樂爲_一故。顯_三眞勝必帶_二假劣_一也。非_レ明_二不樂爲
片差別_一也。故於臥具假我用勝實我用劣者。爲_レ作_二相違_一。
成_二臥具假勝眞劣義_一也。今者陳那等者。與_二眞勝假劣樂
爲宗_一作_二能違_一。《割書:爲言》總意云。上先出_二眼等上 ̄ノ眞假勝劣義_一。
次明_二臥具上假勝眞劣義_一了。勝劣差別而作相違者。與_二
眼等上眞勝假劣樂爲差別_一。以_二同喩力_一。成_二不樂爲假我
用勝差別_一。而作相違。《割書:爲言》若不爾者。與所立法勝劣差別
文。甚難_レ會。至_二 下文_一。但可難言假他用勝不得難言實我
用劣違自宗故者。不樂爲有_二假勝眞劣二義_一 中。但立_二假
勝能違_一。不_レ成_二眞劣_一釋_二其故_一也。若成_二眞劣_一者。違_二自宗_一
故。《割書:爲言》若以_二眞他用勝假他用劣_一。爲_二 二差別_一者。都無_下眞
他用劣可爲_二能違_一之義_上。何勞及_二會通_一哉。
今云。一往見文非_レ無_二此意_一。深探_二本旨_一猶順_二勝劣_一。先上
文云。不積聚他謂實神我其積聚他卽依眼等所立假我者
明_二 二等意許_一哉否。若云_レ非_二 二等_一者。尤非也。定_二有法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