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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本文二段構成】
【右頁】
【枠外右上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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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枠外右横上】
因明鈔第四
【枠外右横下】
四二
【上段】
仁平四年九月廿二日。於_二寶積房_一抄了。爲_レ充_二慈恩
會之立義_一也。 覺憲
建保三年十月十七日。以_二寶積院御草本_一。寫_レ之了。
以_レ之。爲_二興隆佛法之一緣_一矣。
末學 良筭
【上段枠内左上】
因明鈔第三《割書:終》
【下段】
因明鈔第四
有法自相 有法差別
作非大有緣性體事
○有法自相相違因事
問。付_二有性非實量_一。有_二有法自相相違過_一方何。 答。望_二
有法宗_一。同異性非_二均等_一故。有_二有法自相相違之過_一也。
問。此論云。云何名爲同品異品謂所立法均等義品說名
同品《割書:云云》。故望_二非實能別_一。可_レ定_二同品異品之義_一。何望_二有
法有性_一。同異性勘_二-成異品_一乎。 答。疏釋云。今若但以《割書:乃至》
無違論理《割書:云云》。意云。若言陳有性。同異性相對。定_二同品
異品_一。誠如_レ所_レ責。可_レ違_二謂所立法均等義品之文_一。旣以_二離
實有性_一。爲_二所立法_一。立者本意。以_二同異性_一。望_レ之爲_二均等_一。
然而。敵者勘_レ過之時。成_二異品_一故。有_二此過_一也。《割書:爲言》問。其
所立法者。有_二《割書:考【※】有與_レ在通用。此|書前後多有_二此例_一》有法_一歟。爲當在_二所別_一歟。
答。有法言陳有性之下。狹_二-置離實有性_一也。是其所立法
【左頁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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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明鈔第四
【枠外左横下】
四三
【上段】
也。故疏云。旣以_二離實有性_一而爲_二同品_一。亦是宗中所立法
均等有故。卽此過。無_二違_レ論理_一。問有性旣爲_二有法自相_一。
離實有性是其差別《割書:等文》。是其差別之文。深可_レ案_二其意_一
也。 問。離實有性。已有_二先陳有法 ̄ニ_一者。何名_二所立法_一
耶。故疏上卷。釋_二所立法_一云。所立謂宗法謂能別《割書:云云》。況
如_レ言者。尚望_二有法_一。成_レ判_二同品異品_一。何。 答。凡所立法
云事者。亙_二 四宗_一有也。其證。本疏等之中。處處在_レ之。云_レ
爾之意者。設有法自相。亦差別。正立敵所_レ爭。名_二所立
法_一。是則。正顯_二立者樂爲_一。立_レ量之時者。皆成_二法自相_一也。
且就_二今量_一。勝論本意者。欲_レ立_二有性離實有性_一。如_レ此立
者可_レ有_レ過。只立_二有性非實_一。有法有性之下。意_二-許離實
大有性_一也。故不加言之時。現在_二有法_一。見_二加言量_一。立_二所
立法之名_一也。望_二此義邊_一。定_二同品異品_一也。不_レ由_下在_二有法_一
之義邊_上也。故法謂能別之釋。更非_二相違_一。亙_二 四宗_一有_二能別
法之名_一之故也。不_レ限_二能別法宗_一也。 問。有性非實量者。
以_二離實有性_一。爲_二樂爲之所立_一。此所立法。𬡀_二-著有法_一者。
非_二立量之本意_一。本以_二非實能別_一。爲_二正所爭之宗_一也。以_二
【下段】
大有上之非實義_一。爲_二正樂爲所立_一也。故同異性者 吉(ヨキ)同
喩也。爲_二異品_一耶。 答。仙人三比量本意者。以_二極成有
法有性。極成所別非實等。互相差別不相離性宗。能別意
許離實大有性_一。正爲_二樂爲之所立_一也。重意者。以_二有性_一
差_二-別非實_一。有性非實也。非_二同異性非實_一也。以_二非實_一差_二-
別有性_一。非實有性也。非_二卽實有性_一也。以_二今此互相差別
不相離性_一。爲_二惣宗_一。此惣宗能別者。非實是也。今此非實
能別。所_二意許 ̄シ顯 ̄ス_一者。則是離實大有性也。以_レ之爲_二正樂
爲_一也。此樂爲之離實有性者。𬡀_二-著有法有性_一。離_二言陳有
性_一。更無_二別體_一也。故非實能別者。是一重諍 ̄ナレトモ【注】。非實能
別 ̄ノミニシテハ。眞樂爲猶不_レ顯也。非實能別 ̄ノ所_二意許 ̄シ顯 ̄ス_一
之離實大有性。是眞樂爲也。同異性已不_二均等_一。故有_二有
法自相之過_一也。
問。與所立法者。法自相歟。爲當通_二差別_一耶。若法自相
者。意許名_二所立法_一。何以_二意許_一。名_二自相_一耶。 故疏上卷云。
若言所顯法之自相若非_二言顯_一意之所許但是兩宗所爭
義法皆名_二所立_一隨_レ應有_二此所立法_一處說名_二同品_一《割書:云云》。又
【注 送り仮名の「トモ」は「𪜈」】
【※ 「考」は四角囲み文字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