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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本文二段構成】
【右頁】
【枠外右上】
五二【但し算用数字】
【枠外右横上】
明本抄第四
【枠外右横下】
五二
【上段】
離_二有法聲_一故云_二總宗_一也。若强具_二有法_一者。所立分猶成_レ
兼_二有准_一。准知有性下總宗。不_レ同_二別宗_一。屬有性義許也。
不_三必言下具有_二所別能別_一歟。
又一義云。總宗時有法。是極成所別也。且付_二聲无常量_一。
擧_二有法_一時。無_二別委曲_一。至_二能別_一分_二-別聲无常聲_一之時。始
立_二不_レ離_レ聲之無常_一。與_二汎爾无常_一異也。以_レ之云_二總宗 ̄ト_一也。
有法意許總宗。以_レ之可_レ推。有性只言陳有性也。不_レ離_二此
有性_一之離實有性 ̄ト《割書:云》 ̄ヘハ。總宗有法自成_二極成有法_一也。
彼相違者。兩宗相對云_レ相。違者是常違_二無常_一義也。如_レ此
總者。有法能別相對之名也。宗者其中能別 ̄イヽ是正所立
也。正所立必極成能別之下。不_レ離_二有法_一之法也。
付_二此義_一。互相差別時。以_二有法_一別_二能別_一者。只義之所_レ
之(ユク)也。實以_二後說_一。分_二【-脱ヵ】別前陳_一。是正量宗義也。仍有
法 ̄ハ只極成所別 ̄ニシテ法有_二總別兩重_一也。
建久六年二月廿六日。於安養院記_レ之。以上重重差別。
只任_二愚意_一記_レ之。可_レ問_二先達嚴訓_一。有_二意許量_一者。先師
正說也。付_レ彼猶有_二不審_一歟。
【下段】
子島記云。文云。問前論說云。○相違因耶《割書:云云》。此問意
何。答此問乘_二次上問之答_一來也。意云上答中。彼說_二離_レ實
有_レ體有性_一爲_二宗有法_一。同異旣非_二離實有性_一。故成_二異品_一
《割書:云云》。今就_二此答_一。發_二此問_一也。謂若言_三離實有性。爲_二宗有
法_一。同異性非_二離實有性_一。故爲_二異品_一者。此論上說_二同品_一
云。謂所立法。均等義品。說名同品。《割書:云云》。異品翻_レ之。但
望_二所立法_一。說_二同品異品_一。非_レ望_二有法_一。而何今望_二有法_一。
定_二同品異品_一。以_二同異性_一。勘_二成異品_一。云_レ有_二有法自相
相違_一耶《割書:爲言》。次文云。答今若但。以_三有性與_二同異_一。爲_二同
品_一。可_三如_レ所_レ責違_二前論文_一。旣以_二離實有性_一。而爲_二同品_一。
亦是宗中。所立法均等有。故有_二此過_一。無_二違_レ論理_一。《割書:云云》。此
答也。意云【二点脱ヵ】若但有法有性_一與_二同異性_一。相對定_二-判同品_一。以_二
同異性_一。望_二有法有性_一。非_二同品_一故。勘_二-成異品_一。可_三如_レ所_レ
責違_二前論文_一。而旣云_二有性非實_一。其非實言。顯_二有性 ̄ニ離_レ
實有_一_レ體。爲_二此離實有體_一。以_二同異性_一。爲_二同品_一故。亦是
宗中。所立法均等而有。然顯_レ失之時。還成_二異喩_一。故有_二此
失_一。不_レ違_二論文_一。《割書:爲言》。文雖_二頗隱_一。義意必然也。《割書:此答中諸人就_二|文相_一 致_レ疑會》
【左頁】
【枠外左上】
五三【但し算用数字】
【枠外左横上】
明本抄第四
【枠外左横下】
五三
【上段】
《割書:不_レ可被_レ|欺之》邑記云○斷云○《割書:云云》。
今依_二此記_一。料_二-簡疏問答_一云。問意爲_レ顯_下成_二有法_一量。猶有_中
得_二法名_一之義_上。以_二所立法_一。對_二有法自相名_一問_レ之。答意
云。有法有性者。言陳 ̄ノ有性也。未_レ及_下云_二離實有性_一之意
許_上若以_二同異_一望_レ彼者。誠可_レ違_二論文_一。《割書:但字對加離實|字大有性也》而非實
言處。所_レ成之離實有體之義。望_二同異性_一。論_二同品異品_一故。
不_レ違_二論文_一《割書:爲言》。重意雖_二有法有性_一。旣能別成_レ之時。猶名_二
所立_一名_レ法。對_二之同喩_一。何違_二論文_一哉《割書:爲言》。於_レ此有_下與_レ喩
均等與_二不均_一之二分_上。若欲_レ假_二同喩力_一之故。未_レ及_二大有
性 ̄ノ體_一。先以_二離_レ實有_レ體之處_一《割書:考【四角囲み文字】處恐|義字》欲_レ令_レ見_二所立_一。此
分與_二同異_一均等也。但立者本意。欲_レ立_二離實有體之
大有性_一。以_レ之望_二同異性_一。不_二均等_一。令_レ缼_二後二相_一此義也。
問疏旣以離實有性者。表_二離實大有性體_一也。何云_二有性
者有體義_一哉。所立法均等有者。顯_下立者欲_レ令_二均等_一之
意_上也。而不_二均等_一故。爲_二相違因_一《割書:爲言》。子島料簡似_レ不_レ叶_レ
文。答遂所_レ爲_レ過。同_二疑難趣_一。而疏文云_二均等有_一。直得_二其
意_一。須_レ令_二均等_一。二義中。順_二文章_一。旣爲_レ釋_二均等義_一。云_二離
【下段】
實有性_一。以知有性者。有體義也。又斷云。是離實等有義
爲法《割書:文》。有義者不_レ表_二大有性 ̄ノ體_一。顯_二有體之義_一。見疏文
同_レ彼。《割書:記引_二-合斷文_一。|其志在之。》
問於_二均不均二邊_一。何不_レ釋_二不_レ均義_一耶。 答今問意。偏
謂_下與_二有法_一不均等_上。爲_レ奪_二問意_一。故表(コトサラニ)_二均等邊_一歟。問子
島御意。以_二離實有性及作大有緣性等_一。名_二有法意許_一
歟。將名_二能別意許_一歟。 答可_レ名_二有法意許_一也。凡於_二
前陳後說_一。分_二言陳意許_一。是因明大綱也。又意許差別者。
言陳下別義也。如_レ云_下意中所許名_二差別_一。言中所申之別
義故_上也。如_レ此文釋。諸處旣分明也。尤可_レ云_二有法差別。
有法意許_一也。《割書:先德中有_下實名_二能別意許_一義_上彼遂■【注】_二-|著有法_一故會_二諸文_一。子島專異_二彼義_一也。》問子島意
者。作有緣性量。能別勘_二意許_一。而名_二有法差別_一。豈不_二能
別意許_一哉 答彼別事也。凡於_二 上綱御意_一。成_二有法_一量中。
或有【下点脱ヵ】偏帶_二有法言陳_一之意許_上。有法自相本作法。及唯識
比量等也。或有_下帶_二能別言陳_一之量_上。如_二有法差別 ̄ノ別作
法_一也。能別言下有法意許有量。猶不_二常 ̄ノ義_一。不_レ可_二以_レ
彼推_一_レ餘。何況作大有緣性等差別。帶_二有法能別二言陳_一
【注 二十六コマ右頁(五〇頁)上段の本文九行目の■と同じ文字と思われる。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