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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本文二段構成】
【右頁】
【枠外右上】
五〇【但し算用数字】
【枠外右横上】
明本抄第四
【枠外右横下】
五〇
【上段】
疏云旣以離實有性。而爲同品。亦是宗中。所立法均等
有。《割書:云云》有性者。有_二體性_一之義也。同喩同異性。離_レ實而
有_レ體故。一重猶成_二此意許_一。所立法均等有者。此義也。而
依_レ實尋_二其意_一。離實有性者。爲_二大有離實_一《割書:爲言》。尋_二此實意_一。
遠成_二異品_一。所以成_二有法自相相違_一也。《割書:或人云。離實有者是言|陳分也非實義也。意許》
《割書: ̄ハ實不_二均|等_一爲言》重意云。說_二有法有性言_一之時。立者意 ̄ハ雖_レ謂_二 ̄ヒキト
離實大有性_一。此不_レ云_二有法意許_一。其意未_レ顯故。以_二能別
非實_一見_レ之時。始知_二實有性 ̄ナリト_一故。云_二非實能別之意許_一
也。此義不_レ云_三能別意許。後■【注】_二【-脱ヵ】著有性_一。有法 ̄ノ離實有。直
能別處成_レ之也。故斷云言非實等者。是離實等有義爲
法。望此卽爲所立。不望有法。名同異品。《割書:文》牒_二非實言_一。
釋_二所立法_一了。不望有法名同異品之故。會_二謂所立法均
等義品文_一。知寄_二能別_一成_二-立名_レ法之意_一也《割書:已上子|島意歟》
子島存_二有法差別 ̄ノ別作法 ̄ヲ_一之人也。彼義大旨。一切
量樂爲。以_二能別_一可_レ知。《割書:云云》但法差別量。與_レ餘有_レ異。言
陳下。等帶_二 二差別_一。無_下別顯_二樂爲_一之言_上故。追可_レ記_レ之。
付_下有法帶_二意許_一之義_上。又有_二多義_一歟。一云有性有法下。
【下段】
有_二 一意許量_一。所謂有性離實有性云量也。加言是法自
相量也。置_二之意許_一。卽有法自相也。此意許量有_二言陳_一。又
有_二不相離性總宗_一。對_二彼總宗中離實有性之法_一。判_二同異
二品_一也。以_二非實_一爲_二 一重所立_一。《割書:宗依宗體兩|重准_レ常可_レ知》以_二非實義_一。欲_三
傳成_二有法處離實有性法_一。喩力正及_二初重非實法_一。成_レ之
畢 ̄ヌレハ有法下第二類所立法自成立。故理門云。但由法
故成_二其法_一者。正以_二因喩_一成分齊也。如是成立於有
法者。如是一重成畢。第二類宗自立《割書:爲言》。《割書:與_二子島_一殊其意|可_レ知。彼成_レ法卽》
《割書:成_二有法_一|也爲言》此義總宗之中法也。《割書:子島不_レ然。无_二|別意許量_一故。》此義意宗分_二 四
類_一者。意許自_レ本。在_二有法_一故也。所成非成日。雖_二有法下
意許_一。猶爲_レ法成_レ之。意許量總宗法故。《割書:子島以_二法義_一爲_レ本會_二|有法_一仍與_レ今異可知之。》
言非實等者文。以非_二實言_一。傳尋_二有法 ̄ノ有性_一之意也。凡
此義云_二意許_一云_二差別_一。是同義趣也。而差別者。體上別義。
卽有性 ̄ノ言陳爲_二自相_一。離實大有爲_二別義_一。故疏言。離實
有性是其差別。《割書:等文》意許者又帶_二言陳【一点脱ヵ】。而不_二言盡_一義也。
離實有性者。其名留_二于有性_一。豈非_二有性 ̄カ下意許_一哉。以_二
法差別_一可_レ知_レ之。差別者。言陳兼_二 二意許_一。雖_二等呼_一_レ之。
【左頁】
【枠外左上】
五一【但し算用数字】
【枠外左横上】
明本抄第四
【枠外左横下】
五一
【上段】
意《振り仮名:差_二-別|サシワクル》此也非_一_レ ̄ト彼 ̄ニ也。二等若不_レ帶_レ言者。豈有_二此義_一
哉。
尋云。有_二 二重所立_一云事。甚似_レ煩。不_レ如_三非實能別處
直成_二大有_一。況二類宗。皆是因喩之所成歟。將因喩只
成_二非實能別_一歟。若如_レ後者。有法有性。恐非_二此量所
成_一。若兼成_二 二種_一者。同時幷成_レ之歟。將先成_二非實一
重_一。後成_二有法_一歟。若一時成者。成_二有法_一邊。猶背_二兩
論_一。若展轉前後成者。又有法別量所立哉。況以_二非
實宗_一。方便成者。豈以_レ宗爲_二能立_一哉。次意許有_二別量_一
者。證據有_二何處_一哉。答諸矯立量。樂爲 ̄イヽ言陳 ̄ニ不_レ顯。
若唯成_二言陳一重所立_一者。立量本意不_レ顯而止哉。故
心成_二-立二重 ̄ノ所立 ̄ノ法_一也。但一時成_レ之意者。有法擧_二
有性 ̄ハト_一之時。意中許 ̄シ_二-置 ̄ク此有性離實有性_一。是正所
立也。爲_レ顯_二此樂爲宗_一。能別云_二非實_一。示_二方便宗_一。若成_二
此非實宗_一者。有法下意許所立。自可_二成立_一安立 ̄シテ
以_二因喩_一引_二- ̄キ對非(ムケテ)實能別言陳_一。成_二方便一重所立_一。
卽有法下離實大有性意許宗自立。意許樂爲。方
【下段】
便所立。二重相 鏁(クサリテ)。方便宗立了。意許宗 ̄モ卽成立也。
以_二非實宗_一。今一重又非_レ成_二意許宗_一。故無_下宗為_二能立_一
難_上也。理門云但由法故成其法者。正以_二因喩_一成分
齊也。如是成立於有法者。如是一重成了。第二類宗
自立《割書:爲言》。次有_二意許量_一云事。以_二理門望爲量等釋_一可_レ
爲_レ證。又以_二加言量_一推_二-知之_一。以_三母胎内子具_二 四支五
體_一。可_レ爲_レ譬也。
一義云。意許量云事難_レ信。文理共不_二分明_一故。此量所
別能別處。更有_二別量法有法_一旨誰信_レ之。又何處有_二此證_一
哉。所以可_レ云。不加言時。有法下只有_二離實有性法宗 ̄ノミ_一。
若加言時。正具_二宗支_一也。以_レ何知者。且法差別 ̄ノ必爲他
用能別下。有_二眼等神我他用 ̄ナレト云之意許量_一哉否。若
具法有法有_レ之者。必爲他用能別言。不_レ帶_二眼等言陳_一。豈
有_二意許量有法_一哉。若雖_レ不_レ帶_二言陳_一有_二意許_一者。不_下所
成之木【本ヵ】意_上。若彼無_二意許有法_一者。離實有性又准可_レ知。依_レ
之可_レ云。總宗者只離實有性 ̄ハ卽有性上義故云_二不相離
宗_一也。彼聲無常量。總宗无常。能別處無_二別聲有法_一。不_レ
【注 「行」の間に「ム?」+■+「口」 続く二点の後の「-」については27コマ八十六行目の割書に同様の文有り。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