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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本文二段構成】
【右頁】
【枠外右上】
一九二【但し算用数字】
【枠外右横上】
明本抄日記
【枠外右横下】
一九二
【上段】
卷。要目錄一卷進候。目錄者雖_レ爲_二良筭之記注_一。皆上人
之言談候。於_二此物_一者。大略一本候。殊可_レ有_二御祕藏_一候。
御邊事雖_レ爲_二他寺他門_一。自_二當初_一申馴候。芳志慇懃。不_レ
淺不_レ輙。仍深有_二所存_一。奉_二付屬_一候者也。御委附之仁。若
非_二 二明之法器_一者。性譽僧都許可被_二送遣_一候。可_レ背_二先
師本意_一之故也。病床右筆間。不_レ能_二委細_一之狀。如件。
建長七年十一月十一日 右《割書:花押》
尊勝院法印御房
奉契約 因明抄事
合明本抄《割書:十三帖》 因明論義抄《割書:三帖[考【四角囲み文字】文中云六卷]》
右件書等者。先於_二明本抄_一者。依_二院主上綱御芳恩_一。蒙_二御
許_一令_二書寫_一畢。因明結緣現當思出。只在_二斯事_一。此條雖_レ
經_二多生_一。難_レ奉_レ報_レ之。而愚身一期後。可_レ讓_二-進尊勝院得
業御房_一之由。蒙_二御命_一之上。早可_レ存_二其旨_一也。 次於_二 六
卷因明論義抄_一者。以_二別方便_一。雖_レ令_二書寫_一。一期後彼得
業御房。可_レ奉_レ讓之由。同蒙_二御命_一之上。早任_二御命_一可_レ奉_二
【下段】
讓進上_一。更不_レ可_レ有_二相違_一之狀。如_レ件。
文永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權律師聖禪《割書:花押》
此自_二光明院_一。奉_レ讓_二尊勝院_一御契狀。自_二尊勝院_一讓_二-預聖
禪_一之日。尤可_レ瞻_二彼御契狀_一。可_レ奉_二崇重_一者也。
文永亖年五月廿五日《割書:申|時》於_二東大寺鼓坂住房_一。以_二光
明院御自筆狀_一。書寫了。卽一交了。
權律師聖禪 《割書:歲六十六|﨟五十二》
都明本抄十三卷。彼御日記。幷要目錄。兼御相承。御契
狀。書功今日今時滿足了。因明結緣爰顯。歡喜滿_レ胸。恭
敬銘_レ肝矣。
此二通者。御書寫之後。可_二總返給_一候。
建長七年《割書:乙|卯》中冬十七日。《割書:午|時》於_二東大寺尊勝院中堂東廊_一
馳筆了。自_二去年暮秋之候_一。至_二今年仲冬之天_一。明本抄一
部十三卷。書寫終_二其功_一之後。結究所_二書寫_一第七卷。去
八日暮返_二-上光明山上綱之御許_一之次。此御抄日記。同
【左頁】
【枠外左上】
一九三【但し算用数字】
【枠外左横上】
明本抄日記
【枠外左横下】
一九三
【上段】
可_二借預_一之由。以_二愚狀_一申入之處。同十一日暮。卽被_レ借_二【-脱ヵ】
下之_一。其時上綱御息消。同閇_二-具此双紙之中_一了。一紙之
面。御志之慇懃。旣顯。多生之間。報謝之微力難_レ及。願
以_レ之爲_二 一佛淨土之芳緣_一。願以_レ之爲_二 三會値遇之良
因_一矣。
右筆花嚴宗末葉法印權大僧都宗性《割書:年齢五十四|夏﨟四十二》
文永亖年五月廿四日。《割書:甲|酉》於_二東大寺鼓坂_一。以_二尊勝院御
本_一書寫了。此鈔爲_二重寶_一之條。今日記明白也。同以_二此
日記_一。送_二千佛在世_一。無_レ有_二敗損_一矣。
華嚴宗權律師聖禪《割書:歲六十六|﨟五十二》
同年月廿五日《割書:巳|時》於_二同處_一以_二御本_一委交了
【下段 文字無し】
【右頁 上段二十一行目の[ ]は亀甲括弧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