日本の仏典を翻刻

コレクション: 大日本仏教全書第84巻

一 明本抄十三巻 - 翻刻

一 明本抄十三巻 - ページ 96

ページ: 9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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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本文二段構成】 【右頁】 【枠外右上】 一九〇【但し算用数字】 【枠外右横上】 明本抄日記 【枠外右横下】 一九〇 【上段】 申之處。 明朝可_レ來之由有_二其仰_一。仍次日《割書:十月一日》參 向。老宿坊仰云。雖_二無言_一此事 ̄ハ別事也。申_二-請大明神_一也。 可_レ見 ̄ト被_レ仰。仍進畢。一返經_二御覽_一之後。數尅御落淚。 其名 ̄ヲハ可_レ云_二明本抄 ̄ト_一。其故 ̄ハ。一 ̄ハ明之本也。因明之本 志在_二此書_一故。此釋有_レ恐歟。二 ̄ハ明_レ本。本者菩提院本抄 也。明者重 ̄テ令_二明顯_一之義也。海住山 ̄ト付 ̄タリシモ有_二 二義_一。 海 ̄ハ觀音誓願海也。其誓願 ̄ニ安住 ̄スル義也。又補陀落 ̄ハ海 中 ̄ニ住 ̄ス。擬_二彼山_一也。又海 ̄ノ字 ̄ハ水每(ミツツネ) ̄ナリト書 ̄ケリ。去_二笠置_一 來_二此山_一之處。又無_レ水。仍愚身之祝也。住 ̄ト者 人主(ヒトヌシ) ̄タリト 書 ̄ケリ。山中 ̄ハ荒多畜類 ̄ノ住處也。此山 ̄ハ當來 ̄マテ人主 ̄タレト思 故。又用_二此字 ̄ヲ_一也。此抄出助成之功 ̄ヲハ現世 ̄ニハ不_レ可_レ報_レ 之。若生_二佛土_一之時。佛 ̄ニ申 ̄テ先世 ̄ノ恩。自身 ̄ハ不_レ堪。彼人大 惠 ̄ヲ令_二開發_一。令_レ發_二大心_一給 ̄ヘト申 ̄サハ。佛力何不_二加被給_一 哉。以_レ此必可_レ爲_二報謝之端 ̄トテ_一。其後數尅御落淚。此事 一期之内。大 ̄ニ憑 ̄シキ事也。アハレ此事 ̄ヲ。閑 ̄ニ光明院等 ̄ニ 沙汰 ̄セハヤ。若不_レ叶者。時々語申 ̄スヘキ也。又東北院待從得 業 ̄ハ。短命人也。然而今年 ̄ノ夏見 ̄レハ。無下 ̄ニハ不_レ見 ̄ヘ。眞實 【下段】 修學者也。遣相證性 ̄ヲ沙汰 ̄シタリシヲ次日草 ̄シテ持來 ̄ル見_レ ̄ルニ之 云_レ筆 ̄ト云_二義勢 ̄ト_一。非_二普通 ̄ノ事 ̄ニハ_一。因明 ̄ノ事 ̄モ可_二得意開_一體 也。必可_レ敎_レ之。   以上。彼座條々仰之旨。爲_二後日憶念_一記_レ之。同月二   日。先如_レ形書_二付之_一。後可_レ能_二書之_一。   同三年三月一日。於_二海住山_一書寫畢。先師上人中   陰四七之後朝也。每_レ聞_二顧命_一。斷哀惜膓。                 假名比丘覺遍  《割書:考【四角囲み文字】以下三葉之契狀卽以可_レ知_二本抄一乗院傳來之由來_一也。又包紙|云一乗院覺譽僧正ヨリ胤繼律師ヘ御許可狀。覺譽御自筆御自判也》 ○明本抄十三卷。相_二-具目錄幷日記_一。性譽僧都令_二付屬_一 畢。可_レ爲_二堂中之祕要_一。輙不_レ可_レ及_二外見_一。且者上人御遺 誡記錄。顯然者歟。抑東大寺宗性法印。當寺定眞得業 者。爲_二年來之門弟_一之上。兩宗之法燈也。微功惟深。懇 志不_レ淺之間。歸_レ德感_レ志。兩人共令_二許與_一畢。但各一期 之後者。速可_レ被_レ返_二性譽_一之由。面々書_二契狀_一賜_レ之。又 慇懃被_レ申約束了。爲_二向後存知_一。記_二事由_一之狀。如_レ件。    康元元年十二月廿五日 【左頁】 【枠外左上】 一九一【但し算用数字】 【枠外左横上】 明本抄日記 【枠外左横下】 一九一 【上段】              前權僧正《割書:花押》 ○明本抄十三卷《割書:上帙七卷|下帙六卷》 右抄者。自_二解脫上人_一相傳之次第。見_二于建曆遺誡。良筭 誓文。康元置文等_一。凡當流二明聖敎事。先年載_二慇懃之 趣_一。獻_二讓狀_一之處。有_二不慮之子細_一。今抄元讓_二-與顯覺僧 正_一畢。此條本意相違之問。示_二-合彼僧正_一。而令_二御邊入室 申定次第相承_二【一点ヵ】儀之處。僧正則出_二承諾狀_一畢。爰彼僧正。 元干_二性譽_一。去三月三日入滅之間。相_二-具目錄幷日記等_一。 直付_二-屬隆遍權大僧都_一畢。於_レ今者。先考御素意。一事無_レ 所_レ殘。尤可_下令_二自愛_一給_上歟。抑此書者。八門之明鏡。三支 之麗華也。相承不_レ輙。付屬撰_レ仁。且覺遍顯覺兩僧正。權 官以前。昇_二僧正極位_一。各勤_二御願證誡_一。性譽亦追_二邂逅之 芳躅_一。被_レ聽_二道(本ノマヽ)著之寺務_一畢。是則祖師上人。無想淸 淨之志。擁護神靈。隨喜納受之故歟。然則云_二 二明○者_一。 云_二 六宗貫首_一。次第御前途。無_二其疑_一者也。爲_二向後存知_一。 【下段】 記_二事由_一之狀。如_レ件。   永仁五年六月廿五日              前權僧正《割書:花押》 《割書:考【四角囲み文字】包紙云胤繼律師御房御許可之狀》 ○因明重書二本《割書:一本吉■【祥ヵ】院已講頼昭|一本少納言已講定算》 此書籍依_レ有_二所存_一。可_レ令_四進_二【-脱ヵ】上置_三 一乘院大僧都御房之 御方所_一也。三十箇日穢限以後。爲_二範經實慶經實等沙 汰_一。急速可_レ令_三執進_二-上之_一。抑同宿門弟中。令_三因明習學。 至_二探題等位_一。爲_下可_レ令_レ披_二-見於此書籍_一器_上者。其時者可_レ 被_レ許_二 一見_一由。申_二-入院家_一畢。縱雖_二申出_一。當要後者。不_レ日 可_レ令_レ返_二-上之_一。雖_二 一字一句_一。不_レ可_レ有_二書寫等儀_一。若背_二 此等遺命_一者。可_レ蒙_二神明三寶證罸_一者也。且此事所_レ申_二- 入院家_一之狀案。記置之所也。 《割書:考【四角囲み文字】以下契狀二葉幷奥書三葉。以可知東大寺傳來之由致也》 ○明本抄一部十三卷。被書寫功候。尤神妙候。日記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