日本の仏典を翻刻

コレクション: 大日本仏教全書第84巻

一 明本抄十三巻 - 翻刻

一 明本抄十三巻 - ページ 85

ページ: 8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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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本文二段構成】 【右頁】 【枠外右上】 一六八【但し算用数字】 【枠外右横上】 明本抄第十二 【枠外右横下】 一六八 【上段】 纂家本意云事。又義斷上難_二璧公_一了。自述_二正義_一。准_レ此他 共二量之中。三種不定俱說爲過。《割書:文》處々一同。豈非_二正 義_一耶。 答纂述_二共比他不定_一。或爲_レ過或不_レ爲_レ過。二師中。初釋 同_二疏意_一。或得爲過者。疏外一釋也。准_レ之纂述_二 一義_一 也。  或纂意約_二宗他因共 ̄ノ他比量_一。見_二 ̄テ立者 ̄ノ自 ̄ニ_一分_二 ̄タル異  品_一法 ̄ノ。關_レ因 ̄ニ成_二 ̄ヲ自不定 ̄ト_一爲_二過數_一也。疏意約_二宗因  喩一向他比量_一。自不定非_二過數_一云也。重意云。纂要約_二  他中共比量_一。自不定爲_レ過。疏意約_二他中他比量_一。非_レ過  云也。疏纂其意異也。何爲_二相違_一。《割書:以上依_二或九句義|私記意_一成_レ之。》  問纂要自共比量 ̄ニハ他不定非_レ過《割書:云云》。若如_二此義_一者。自  共中他比量。他中自共量。以_二他不定_一。應_レ爲_二眞過_一。何  云_二自共量他不定非_一_レ過耶。 又疏中卷。他比量因喩皆  他。所違他比。能違亦爾。《割書:云云》  答疏就_二他中他比_一云_レ爾也。不_レ云_二他中自共宗因皆他_一  也。次於_二自共量例難_一者。《割書:考【四角囲み文字】原本以下|數行餘白》 【下段】  或今疏約_二 四相違能所違_一。明_二自他共_一。斷纂約_二 六不定  過_一。述_二自他共_一。不定相違過相別也。不_レ可_二混濫_一。  尋云。設不定過。設相違過。自他共比量。違_二自他共_一  義。彼此應_レ同。何寄_二事於過相別_一。避_二疑難_一哉。  ○他比違他爲過事 問勝論師對_二佛弟子_一立_レ量云。我有性離_二實句_一有_二別自性_一。 許_二非無_一故。如_二德業_一。佛法者勘_二法自相々違_一云。汝有性 離_二實句_一無_二別自性_一。許_二非無_一故。如_二實句_一。勝論師以_二德業 句_一爲_二異品_一。作_二共不定_一。樞要避_二此失_一云。非_二不定過_一。他 不定故。非_二自共_一故。《割書:文》准_レ之他比量違_レ他非_二過數_一《割書:見タリ》 答東大寺延義大德傳云。且依_下不善因明師。亂_二正因明 道理_一者。立_中他比他不定非_中【中点重複】過數_上。實爲_二眞過_一。 問若爾佛法者能違。豈非_二正比量_一耶。 答因置_二簡別_一可_レ云_下除_二德業等_一許_二非無_一故_上也。《割書:此義以_二演祕|釋_一可_レ成_レ之》 或依_二賢應大德意_一者。德業和合等。今時所_二破往_一他許之 法。非_二佛弟子自共許法_一。暫有_二不定過_一。此座遂破令_レ無_二 【左頁】 【枠外左上】 一六九【但し算用数字】 【枠外左横上】 明本抄第十二 【枠外左横下】 一六九 【上段】 別體_一。故非_二永不定過_一。欲_レ顯_二此義_一故。云_下他不定故非_二自 ̄ラ 共 ̄ニ成 ̄セラルルニ_一故非_上_レ成_二過數_一也。如_レ是之例。處々非_レ 一。勘_二 唯識觸上下文_一。粗有_二 八處_一。一々可_二檢知_一也。 問他不定皆不_二共許_一法。未_レ被_レ破之前。以_レ關_レ因所_レ付過 也。若如_二此傳_一者。全不_レ可_レ有_下他比量付_二他不定_一之義_上。 答他許法多雖_二可_レ破之法_一。一會中非_レ ̄ヲハ所_二破往_一爲_二不定 敵_一。豈非_二他不定_一哉。今勝論六句義。皆是此座所_二破往_一 法也。暫似_二不定_一遂是非_二眞過_一。《割書:爲言》  已上二義本鈔在_レ之。略_二記大意_一。具如_二彼鈔_一。又唯識論  第一卷尋思鈔記_レ之。  ○第四第六具二因故事 尋云。所作因何必第四句哉。以_二虛空_一爲_二同品_一。以_二瓶等 及龜毛_一爲_二異品_一。此因旣同品非有。異品瓶等有龜毛等 非有也。可_レ云_二第六句_一耶。 本云。九句門偏依_二有體_一立。若兼_二無體_一者。何有_二第四句_一 哉。故纂要云。又復唯依_二有體法_一說。不_レ依_二無體_一。言_レ依_二無 【下段】 體_一者。四六無_レ別。何以故。以_二第六同品非有異品有非 有_一。今第四句若取_二兎角等_一爲_二異品_一者。亦是同品非有異 品有非有也。《割書:文》 問何必依_二有體_一哉。答約_レ宗遮表別也。若 遮宗者。亦以_二無體_一爲_二 二品_一。若表宗者。唯以_二有體_一爲_二 二 品_一。而九句皆表宗也。故限_二有體_一。《割書:大和講院|傳也》  今重案云。以_二龜毛等_一。於_二諸量_一須_レ判_二同異二品之中_一  云事。頗可_二思慮_一。成_二表義_一量中。全無_二此例_一。付_レ之案  云。龜毛者本無_二其體_一。無_レ體故亦無_二其名_一。旣無_二龜毛  云物_一。何必彼物與_二此物_一。爲同爲異可_二定判_一耶。立_レ宗  之時。一切諸法。必隨_レ應分成_二同異二品_一者。約_レ有_二其  法體義_一論_レ之。所以龜毛等。非_二比量二品所攝_一也。若  强必可_レ攝_レ之者。聲常量龜毛非_二常住_一故可_二異品_一。而能  違無常量。亦非_二無常_一故可_二異品_一。若爾與_二能所違_一共  爲_二異品_一。豈非_二未曾有相_一耶。 又如_二法差別量_一者。本  量異品攝_レ之者。第六句也。能違立_二假我用勝_一之時。臥  具等同喩 ̄ニハ定有。龜毛等無。是第二句也。所違第六  句者。能違可_二第八_一。豈二六相對哉。是知如_レ此量 ̄ニハ